【资料图】
1、直接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7项)
2、(1)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安监总局15号令修改,安监总局15号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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